沙洋县法院对宣恩县委原书记曾德权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7-02 16:15:12

7月1日,沙洋县法院对宣恩县委原书记曾德权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德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曾德权违法所得人民币118.6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德权担任中共宣恩县委副书记、宣恩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宣恩县委书记期间,在宣恩泛得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州伍家台富硒贡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曾强、朱清华等单位和个人在承建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给予利益,收受行贿人曾强等九人给予的人民币118.6万元、美元1元。曾德权到案后,除检察机关已掌握其收受曾强贿赂的事实外,其余受贿事实均系主动交代。20151211日,向阳、向军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13万元。2016624日,向阳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2.382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德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人民币118.6万元、美元1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德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德权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