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需引起重视
2011年,沙洋县法院未受理滥伐林木犯罪案件,2012年审结1件1人,2013年元至10月份审结6件10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滥伐林木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1、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程度低。从犯罪主体上看,11名被告人均为农民,其中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6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滥伐林木的后果认识不足,有的甚至不知道滥伐林木会构成犯罪。
2、案发地相对较偏远,监管难度大。滥伐林木犯罪案件多发生在比较偏远的乡村,案发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给林业部门监管带来一定困难,滥伐现象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
3、作案动机比较单纯,主观恶性小。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不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砍伐许可证,有的虽明知要办证,但认为办证较麻烦,抱着侥幸心理滥伐林木,其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基本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
4、犯罪成本相对较高,群众不理解。对滥伐林木犯罪,刑法规定不仅要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还要并处罚金,处罚较为严厉,往往人财两空,导致被告人及周边群众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抱有抵触情绪。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守法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法》、《刑法》等法律的宣传,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形成保护森林资源光荣、破坏森林资源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加大监管力度,注重事前防范。林业主管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改变重查处轻防范的做法,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发现滥伐林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减少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发生。
3、坚持宽严相济,实行区别处理。对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滥伐林木的首要分子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少数农民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案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量刑适当;同时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让被告人服判息诉,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