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两次裁定保险公司先期支付医疗费!沙洋县法院全力挽救伤者生命...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2-04-25 09:39:55

交通事故中伤者伤势严重,

而又拿不钱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这可怎么办?

请看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的

作为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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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两次紧急裁定一保险公司先期支付医疗费共计35万元,其中第一笔15万元已到账,另一笔20万元也将不日到账。

此番作为,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力挽救交通事故中一伤势严重当事人的生命。

申请人为舒师傅,今年70岁,沙洋五里铺人;被申请人为一保险公司。

2022年1月22日傍晚6时18分左右,沙洋县342省道(原五洋公路)五里铺镇白岭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司机驾驶的轿车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舒师傅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重型颅脑损伤等身体多处受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一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保险期均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由于舒师傅伤势严重,住院没多长时间便花去医疗费近40万元,而舒师傅家境困难,其家人一时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遂以舒师傅名义向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申请先由保险公司予以执行,即先期支付舒师傅医疗费用。

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审查认为,肇事司机驾车未按操作规范致使舒师傅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而肇事车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医院住院部向舒师傅家人发出的催交押金通知单显示,舒师傅所花医疗费用近40万元,欠缴数额大,急需钱救命。

针对这一情况,沙洋县法院五里法庭本着生命致上原则,朝着挽救生命方向努力,两次依法裁定由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支付总共35万元,现已到账15万元,另外20万元将于近日到账。

目前,经医院全力救治,舒师傅伤势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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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沙洋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先后依法裁定多起因交通事故引发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例,执行到位医疗费用数十万元,有力救治了当事伤者,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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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先予执行法律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