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助推道交案件审理提速增效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3-04-13 18:06:26

近日,原告王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要求被告曾某、严某、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该案涉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鉴定事项,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沙洋县法院。

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引导原、被告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并签署诉前调解告知书后,沙洋县法院立案庭将该案委派给沙洋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该调解委员会通知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原告出示的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为由,未能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双方对重新共同委托鉴定等达成共识。该调解委员会于是立即与沙洋县法院速裁团队法官联系,法官组织原、被告就所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鉴定科工作人员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将鉴定材料移交至鉴定机构鉴定。

 类似情况在沙洋县法院速裁团队并不罕见。通过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并行模式,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重新鉴定工作从诉中移至诉前,既能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鉴定时间长而导致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也能让当事人通过诉前鉴定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

为持续深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沙洋县法院自2022年9月份开始探索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调解中进行委托鉴定的可行性,以缩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为纠纷化解提速增效,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12月以来,沙洋县法院向沙洋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派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7件,启动共同委托鉴定案件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