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子智力缺陷 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以案普法 | 六旬男子犯强奸罪被判三年半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强奸案,一名六旬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涉案男子今年61岁,沙洋人。
2020年7月的一天,该男子到所在村小卖部购物后回家途中遇见村里一女子。该女子存在一定智力缺陷,他顿生邪念,打起了歪主意。当时,男子主动添加了女子的微信,次日又通过微信与女子聊天,使她放松警惕。第三日上午,男子在与女子微信聊天时得知其家人外出独自在家,便来到女子家后门处,哄骗女子开门,并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尔后逃离。
案发后,女子家人报警,警方抓获涉案男子。司法鉴定女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男子涉嫌犯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涉案人明知当事人存在智力缺陷,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涉案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一审判决,涉案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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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