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挂靠方违约,被挂靠方是否连带担责?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2-01-12 16:58:33

众所周知违约了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一人违约其靠挂的公司是否连带担责呢?

男子胡某挂靠一家公司开发房地产,因未履行完拆迁还建协议,被拆方吴师傅将胡某及其靠挂公司告上法庭


【事件回放】挂靠人未履行完协议


原告:吴师傅,今年63岁,沙洋人;


被告:一方为胡某,今年63岁,沙洋人;另一方为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2年5月15日,被告胡某与原告吴师傅协商后,就吴师傅位于沙洋后港集镇的房产签订拆迁还建协议,胡某履行完该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后,一直未履行该协议第六条的约定:


“乙方(吴师傅)原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交由甲方(胡某)办理相关手续,新房产权证由甲方办理并交给乙方,新房产权证包括门面、住房和车库。无论形势变化,新房产权证办理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交房后三年内将新房产权证交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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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吴师傅多次向胡某催促履行该条款义务,胡某以资金困难以及协议系由吴师傅胁迫所签为由拒绝履行。


在拆迁房屋建设过程中,胡某借用被告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完成后,开发的系列房屋产权登记在该公司名下。


此纠纷经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吴师傅遂于2020年底将房产开发的挂靠方、被挂靠方一并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完协议内容。


近日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
一审认为
合法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约定
按约如实履行合同义务

此案中,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了拆迁还建协议,该协议在没有发生法定事由解除或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协议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胡某主张签订该协议时受原告胁迫,拒绝履行协议相关条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胡某事前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的有关条款,故胡某辩解受胁迫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胡某签订的拆迁还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胡某已将还建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未履行拆迁还建协议第六条款约定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被告公司出借资质给胡某,胡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房产开发,双方属挂靠关系,新建的还建房屋也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该公司与胡某属义务一方,对原告要求过户并支付税费的诉请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内部责任划分,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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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胡某、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

吴师傅办理位于沙洋后港集镇的

门面、房屋及车库的产权证,

并连带承担办理产权证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