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法院沈集法庭积极融入社会诉源治理,打造“枫桥式法庭”
4月27日上午,沙洋县法院沈集法庭深入田间地头成功化解一起邻里鱼塘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何延伸法庭职能,更好地融入社会诉源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沈集法庭一直在探索,并朝着服务型法庭方向努力,积极打造沙洋版“枫桥式法庭”。
当日上午,沈集法庭庭长郭文娟联合沈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来到当地雨林村,就一邻里的鱼塘纠纷进行调解。
当事双方分别为肖某、周某,双方系邻里关系。
纠纷内容
双方共同拥有门前一口鱼塘,为鱼塘由谁管理、喂养的鱼如何分配产生纠纷。
焦点问题
周某主张今年年底鱼获对半分,肖某主张自己应分得三分之二。周某认为,双方共同拥有鱼塘,分配鱼获自然就是一人一半;肖某认为,此前自己请挖机清了鱼塘,花了六千多块钱,理应多分配鱼获。
调解难点
这是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双方都坚持自己有理,毫不退让。郭文娟到鱼塘边“把脉问症”:肖某确实出资动用挖机清了塘,要多分鱼获似乎情有可原;周某认为清塘之举是肖某单方行为,未得到他的认可,哪怕花了钱,也不应由他来承担。周某还提出,肖某主动清塘,是为了方便肖某自家的农田灌溉。
化解矛盾
郭文娟跟双方细细地讲法律、说道理、谈感情,双方剑拔弩张的态势才有所缓和,但即便如此,双方仍不愿让步。两个多小时的调解进入“拉锯战”,郭文娟主动站出来,做出了一个令在场双方都意外的举动,郭文娟自己承担争执不下的200元鱼苗费,这才得以止争解纷。
达成协议
周某投放的500元鱼苗费除去郭文娟赞助的200元外,剩余300元,由周某承担250元,肖某承担50元;今年年底起塘鱼获对半分,往后鱼塘交由周某管理,肖某不出资不管理,每年得鱼获20公斤;肖某可以用鱼塘的水灌溉农田,周某予以配合,不得阻拦。
法官感言
其实,邻里纠纷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双方也不是为了争取多少利益,往往都是为了争个面子,争口气。之所以自掏腰包200元承担部分鱼苗费,并不是自己充大显摆,而是肖某自认先期出了大钱清塘,再让她出鱼苗费心有不甘,考虑到这一点,才做了那个决定。效果是明显的,给了双方充足的面子,也让双方找到了台阶下。
近年来,沈集法庭着力打造沙洋版“枫桥式法庭”,坚持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助推乡村治理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