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网上建群拉人赌博,“抽水”10万余元!沙洋县法院刚刚判了3人
近年来,
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
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
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
利用微信群和QQ群
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但最终他们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
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
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一起开设赌场案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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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
沙洋警方工作中获取线索,顺线追踪,
一举查获一起涉嫌网上开设赌场案,
固定证据后,展开收网行动,
抓获邹某、潘某、张某等3人。
涉案人邹某、潘某、张某,3人均为湖北天门人,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且为熟人。面对证据,3人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警方查明案情后,以3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邹某、潘某、张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接收赌资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邹某、潘某、张某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邹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邹某、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潘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天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邹某、潘某、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邹某、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邹某、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5个、U盾1个、计算机1台、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如今
利用网络赌博的不法分子众多
玩法花样层出不穷
一不小心就容易深陷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