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好心捎带发生交通事故咋赔?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出于好意无偿捎带同乘者发生交通事故,捎带者对被捎带者所受经济损失该担何责?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答案,依据民法典规定,捎带者赔偿责任减半。
当事人分别为谢某(女,今年50岁,沙洋五里铺人)、黄某(女,今年65岁,沙洋五里铺人)。
2021年4月9日晚8时30分左右,342省道(原五洋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客车与一辆三轮车(后认定为非机动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上黄某、谢某等3人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医院救治,3人均脱离生命危险,其中黄某受伤较重,被鉴定为伤残9级。此次交通事故中,三轮车驾驶人为谢某,同乘人则是黄某和另一人。而谢某捎带黄某等两人是出于好意,且无偿捎带。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责,三轮车驾驶人谢某承担次责。
今年1月4日,黄某与客车方、谢某为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向沙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谢某、客车方赔偿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经济损失。法院立案后,于近日审结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两车司机主次责任,参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由此认定客车司机、谢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法院认定黄某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确认保险公司先期垫付医疗费1.8万元。
经查,客车挂靠湖北当阳一公司并在当阳一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且在保险期内。法院认定挂靠公司对客车司机所担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需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相应损失。
至此,客车方对黄某的赔偿部分已厘清,除去保险公司垫付的1.8万元,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4.58万元,后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9.3万余元。
对于所剩20%的赔偿责任,是否由三轮车驾驶人谢某全部承担?
法院认为,谢某出于好意,无偿搭载黄某,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途中因驾驶人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应予鼓励,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同乘人的损失不应全部由驾驶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酌定谢某的赔偿责任减半为10%,即赔偿1.16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