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沙洋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身亡,三点让他获轻判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11-29 13:16:03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致人身亡案,肇事者犯下此罪,因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而获得轻判,领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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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涉案人为杨某,男,今年60岁,沙洋人,高中文化,系当地村民。

    2020年5月31日晚8时40分,杨某驾驶一轿车沿汉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71km+520m(沙洋县拾回桥镇王桥村三组)路段时,不慎与前方同向一男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对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男,殁年73岁,当地人)、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身亡原因系生前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身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杨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杨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杨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赔偿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一审认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身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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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