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喝酒的司机看过来!四人醉驾肇事负全责,沙洋县人民法院判了!
大家都知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有人存侥幸!
喝酒把车开,肇事负全责!
你们要晓得!
醉驾判刑了,子女受影响!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审理一批因醉驾引发的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4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一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回放
4人醉驾肇事负全责
案例一
2022年1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男,掇刀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沙洋县纪山镇新福源超市门前路段与停在路边的一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案例二
2022年2月1日晚,被告人任某(男,沙洋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沙洋县毛李镇瞄集村路段与他人停在路边的一机动车相撞,造成任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任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案例三
2022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男,湖北天门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沙洋县公安局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与路中央的隔离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付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例四
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男,湖北潜江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348国道201KM+450KM路段与他人停在路边的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他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张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检方指控
4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中3人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或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或3000元。
一审判决
4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一人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