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单位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
“轰~“
一棵在砍伐的白杨树应声倒地,
砸中了骑电动自行车的
王师傅及其后座上的妻子。
王师傅因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
其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及软组织伤。
网络图片
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师傅一方将
锯树人、买树人、卖树人杨某
及路面管理单位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为王师傅夫妇,年龄50多岁,沙洋后港人。
2020年7月25日,朱某(男,今年56岁,沙洋县后港镇人)和代某(男,今年57岁,漳河新区漳河镇人)与雇佣的4名工友一同在原汉宜公路沙洋县后港镇至拾回桥镇五八村路段砍伐路边的树木。当日17时许,在砍伐一棵白杨树时,树木倒下砸中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师傅及其后座上的妻子。
事故发生后,王师傅夫妇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随即又转入沙洋县人民医院抢救,王师傅因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其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及软组织伤,手术治疗后于2020年8月20日出院。
经司法鉴定,
王师傅妻子伤残程度为十级。
王师傅夫妇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日前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买树人在砍伐时,未办理砍伐证,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隔离拦阻措施,也没有专人在事故发生路段一端提醒阻拦过往车辆及行人。
此外,卖树人杨某(男,今年55岁,沙洋县拾回桥镇人)与买树人朱某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买卖树协议》,协议对树木价款、砍伐证的办理及安全事故等进行了约定,朱某与代某属合伙经营关系,两人分别出资7.5万元购买杨某在事发路段公路旁植养的树木约1100棵,购树款已支付。协议约定砍伐证由买方办理,卖方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安全事故由买方负责,因权属产生的纠纷由卖方协调。案涉树木在砍伐时未办理砍伐许可证,也未办理树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审认为,路面管理单位在所砍伐树木均倒向路面占用路面妨碍通行的情况下,未发现、未警示、未制止、未清理,也就未尽到路面管理维护义务。
一审酌定,路面管理单位承担10%责任,朱某、代某共同承担55%责任(两人与其他4人属雇佣关系,在两人没有证据证明4名工友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责任由两人承担),杨某承担15%责任(案涉树木砍伐时并未办理采伐证,买卖双方均未提供证明未办理采伐证的责任于己无关,故买卖双方均存在责任),王师傅夫妇承担20%责任(王师傅夫妇均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自身也未尽到高度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路面管理单位赔偿王师傅夫妇损失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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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涉事单位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发现涉事单位账户上有可供执行款项,遂果断行动,依法划扣到位。至此,这起涉及该单位的一笔10万余元执行款执结。
沙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姜草表示:我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对于恶意拖欠不付的坚决依法执行,对于无力支付的积极做好沟通疏导,将实事办好办实,真正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