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沙洋一男子请人喝酒后骑车身亡,同桌人有责吗?

来源: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12-06 14:42:06

转眼又到年底了

朋友小聚、公司年会

少不了要喝酒

image.png

网络图片

但千万不要喝高兴了就

一股脑的瞎劝酒

image.png

网络图片

酒驾要担责,大家都知道

但作为一起喝酒的同伴

如有强迫性劝酒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

等行为~

也可能要担责!

image.png

沙洋一男子请人喝酒后

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

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

同桌饮酒者,担责赔偿!


    2020年6月4日晚,沙洋一男子邀约两人在沙洋县五里铺镇一农庄吃饭,该农庄的一厨师、一女服务员与一受邀人相识,两人中途加入聚餐。其间,请客人又邀两人加入聚餐。

    席间,请客人先与3人分饮白酒0.5公斤,其后又与5人共饮啤酒若干。在分饮白酒期间,其中一人看请客人不胜酒力,还将他半杯白酒倒掉。

    聚餐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其中请客人与一人约定骑摩托车回家后一起去打鳝鱼。

    当日21时47分左右,请客人骑着摩托车沿五(里)(沙)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行至路的右路肩外摔倒,酿成请客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亡者血液酒精含量为

151.1mg/100ml,

属醉酒驾驶,

亡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image.png

网络图片

2021年1月5日,

亡者家人为赔偿一事将聚餐的5人

(共同饮酒的4人和聚餐的一女服务员,主动放弃追索另一人为被告)

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

前不久,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image.png

    一审认为,亡者系饭局的组织者、召集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有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应当对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及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注意,其在与6人的聚餐中不但未能控制饮酒量,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亡后果,组织者应对其身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约就餐,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共同聚餐者相互之间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及照顾、护送义务。


    5名同饮酒者在聚餐中明知请客人已经不胜酒力,应对请客人继续饮酒加以提醒、劝阻,对其酒后驾车行为应予制止,但大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请客人身亡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聚餐中的女服务员在聚餐前并不认识请客人,也未参与饮酒,其系中途加入中途退席,对于请客人的酒后驾车行为无法预见,且不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未起诉与亡者生前共同聚餐的另一人,且明确表示不予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视为其自愿处分其权利。
    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共同饮酒的4名被告各承担2%的民事责任,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82万余元,4名被告各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4种行为

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01

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1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2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3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