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邻里义务帮工受伤,被帮工人要担责吗?
义务帮工摔伤,这个责任谁来负?
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回答了这一被帮工人要赔偿11.6万余元。
原告为王某,被告为曾某,两人均为沙洋县曾集镇同村人。
2020年7月2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与曾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沙洋县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9月18日,王某前往曾某家中帮忙做屋(同村之间互相串工帮忙做屋),在爬梯子上屋顶时不慎摔下致伤。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1天,支付医疗费6.9万余元。其间,曾某垫付医疗费5.6万元。2019年3月29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王某所受损伤分别构成1个二级残疾、1个八级残疾和1个九级残疾,赔偿指数为97%。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其义务劳动中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接受其无偿提供劳务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此案中,王某在曾某家中帮忙时受伤,双方不涉及劳动报酬等其他事宜,故王某与曾某之间形成了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王某作为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伤,曾某作为被帮工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帮工,故曾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责任程度,由其承担30%责任。王某在提供义务帮工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较大的过错,根据其过错责任程度,承担70%责任。王某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7万余元。
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赔偿王某损失11.6万余元(含已垫付的医疗费5.6万元)。
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曾某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荆门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沙洋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履行完毕。
这是一堂法治课。农村邻里串工帮忙再平常不过,此举是集众人力量办邻里间的大事,是农村民风淳朴的真实写照。但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一旦发生义务帮工人伤亡的意外,不仅直接给帮工人带来伤痛,还必将牵扯到被帮工人。在平常人眼里,帮工人自己不小心在帮工中受伤或伤到他人,责任在己,而被帮工人凭良心行事就好。但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只要乡亲提供了义务帮工,而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那被帮工人必定要为帮工人在帮工中对自己或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凭空想象得出的,而是有法可依的。
这是一部警示片。此案不是个案,义务帮工一旦发生意外,双方受到的不仅是肉体的伤痛和经济的损失,昔日邻里间的情感也必将受到损害。它再次警醒大家,在平常义务帮工中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而对于不便帮工的乡亲,被帮工人要懂得拒绝,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