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婚前以女朋友名义买房,分手了怎么办?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3-04-18 15:18:27

男:“法官,我要起诉我前女友,要她还我为她买房花的20万!”

女:“法官,我要反诉我前男友,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转移登记到他名下,将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为他,由他继续还房贷。”

法官:“怎么又是要还钱又是要还房的,发生了啥事?”

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正处在热恋中的甲男与乙女一同来到荆门某楼盘,由男方支付首付款,以女方的名义签下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荆门某小区的一套房。女方申请了贷款用于偿还剩余购房款,每月贷款由男方转账至女方账户进行还款。
  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停止了偿还房贷,并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20余万元。女方表示无力返还购房款,但愿意将房子还给男方。于是女方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男方名下,将贷款还款账户变更为男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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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受理案件后,为了不让昔日的恋人直接对簿公堂,法官认为既然双方决定买房,说明此前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解决该案最好的办法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二人平和协商解决该案。

      因该案涉及到第三方银行,故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调解时,连同房屋贷款涉及的银行负责人一并通知到庭。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房屋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女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男方将房屋产权登记至男方名下,其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付一半;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

法官说法

      该案属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在恋爱期间以女方名义购房,显然系出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俗称彩礼,然而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女方理应将房屋返还给男方。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勿要牵扯太多经济利益。情侣们若有共同买房计划,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来保障各自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