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转让欠条等于转让债权?别傻别天真!
将工程发包人所打欠条
交给工友抵冲工资,
别傻别天真!
拿他人欠条抵冲自己所欠工资款行为并不等于转让了债权,也就是说,若工友拿着抵冲的欠条讨不回薪,仍可要求包工头支付。
原告:丁师傅等3名工友,年龄57岁左右,一人为掇刀人,两人为沙洋人;
被告:许某,今年60岁,沙洋人。
前不久,三原告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在其手下干活的木工工资共计2.8万元及利息1050元。
一审查明,刘某承接沙洋一工程后将架模工程分包给了许某,三原告受雇于许某从事木工工作。完工后,刘某与许某进行核算,并于2016年2月25日向许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许某木工工资款共计2.8万元,定于2016年6月底前付清,并注有三原告工资明细。后来,刘某未向许某及三原告支付上述款项。2019年1月31日,刘某再次出具一份类似欠条。上述两份欠条原件均在三原告手中。2019年10月21日,许某向三原告出具一份刘某欠他木工工资证明。
庭审期间,被告答辩称已用对刘某享有的2.8万元债权抵付,并于2019年1月31日将债权欠条交付给三原告,三原告同意直接找刘某结清欠款,被告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等。
一审认为,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三原告劳务费2.8万元。此案案由应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该笔债务是否已经通过向三原告转让债权的方式予以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其通过转让债权凭证的方式清偿债务,应由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虽然三原告认可实际接收了刘某的欠条原件,但被告并未证实其与三原告之间约定原告接收该欠条后,被告对三原告的债务即告消灭,且在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中,也未提及通过转让债权凭证清偿债务一事,被告抗辩其不应偿还该笔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利息105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自2016年即欠付三原告劳务报酬,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三原告主张利息1050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8万元及利息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