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

时间:2014-06-06 09:39: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视为弃权的风险。

(二)不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依规定按时预缴诉讼费用,将会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三)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其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五)逾期上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裁定书、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应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期限(申请期限为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力。

(六)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对申请本院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会被驳回。如果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

(七)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向本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否则有追偿不全的风险。

(八)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九)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十)不遵守诉讼纪律的风险。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有其他违反诉讼纪律的行为,会招致案件再审的风险。当事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