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教训深刻:投资基金亏损,男子虚构理由诈骗46万元,一审被判7年半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2-06-29 17:27:40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相信这句话大家都不陌生,但就是有人偏偏不信,以至于身陷投资基金理财泥潭无法自拔,拆东墙补西墙、借后款还前款,甚至虚构投资工程等理由诈骗46万元。

近日,沙洋县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当事人损失46万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柴某从当地一银行辞职后不知所踪。当事人发现柴某不在当地银行上班后,怀疑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警方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将柴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追逃。2021年1月19日,柴某在深圳落网。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柴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法院一审此案。

沙洋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因投资基金亏损,欠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无力偿还,遂采取借后款还前款的不良循环方式周转资金。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柴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五洋公路工程、完成存款任务等理由,承诺短期还款,骗取他人信任后,向3人借款。截至案发时,仍欠款46万元。柴某借款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和向他人的借款,部分用于某直播平台打赏、某在线游戏潇洒。

   其中,2019年5月1日,柴某在没有投资五洋公路工程的情况下,以该投资为由向他人借款25万元,将其中2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剩余5万元用于偿还其信用卡欠款;2020年2月14日,柴某以需完成存款任务、承诺一周后还钱为由,向他人借款1万元,将此款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借款至今未还;2020年6月30日,柴某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向他人借款5万元,将此款用于偿还他人借款,而所借5万元至今未还。

沙洋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沙洋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柴某向当事人退赔赃款46万元。

 

何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