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快速解封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1-08-28 17:09:05

为深入推进省、市、县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优化破产案件财产快速解封事项办理,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便利管理人查询财产。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动产、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或与本院执行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与破产案件关联的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于获取到以上结果反馈后二日内将相关财产情况告知管理人。

2.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收到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的通知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解除的,本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快速解除对破产企业股权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4.本院认为破产企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依法不能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情况反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5.为避免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脱离管理人管控,相关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前,应当做好与破产受理法院及管理人的沟通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