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戈、王伟、余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天戈、王伟、余汉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天戈、王伟、余汉玲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王天戈,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39号3栋1单元4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607052016。 王伟,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39-9号4楼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0208523X。 余汉玲,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41-5号10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012303345。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天戈、王伟、余汉玲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天戈、王伟、余汉玲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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