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时间:2014-06-06 09:36:20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经济权属纠纷和交通动输经济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减刑、假释案件。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为。  

 (四)赔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2、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人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赔偿案件范围:  

1、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 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应先向有关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执行案件

  人民法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等公证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