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华林与被执行人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秋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华林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秋林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或选择:支付固定金额200元)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使其被法院实际拘留的,支付固定金额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李秋林,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冯场村二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7507017059。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秋林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提供下落线索致被执行人实际被法院拘留的。1、提供下落线索并致被执行人被法院实际拘留的,支付固定金额200元;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支付(或选择:支付固定金额200元)计算。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秋林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及提供下落线索致被执行人实际被法院拘留的,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人:杨法官18086289231 张法官1897288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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