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沙洋县法院 时间:2021-08-29 05:03:04

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强制清算案件或非法人组织破产案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选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高效的原则和开放、竞争、优胜劣汰的理念,面向全国吸纳社会优质资源,服务破产审判工作。

第三条管理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管理人实行廉洁守纪和工作业绩考评制度。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五条管理人的选任由司法技术工作人员根据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的移送要求负责实施,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企业破产法》《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省外注册并被编入任一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本院发布个案信息公告后,可以提供其被纳入任一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有效文件,向本院申请参与管理人的选任,本院接受省外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的,该机构即视为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

第六条选任管理人采取直接指定、公开竞争、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

允许“主要债权人”即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第七条采取直接指定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司法技术工作人员会同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办理。

第八条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由本院公告邀请省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也可以公告邀请省外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司法技术工作人员会同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在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评选出三至五家进行摇号选择。

   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少于本院确定的择优摇号机构数量的,应当在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九条 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在上级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择。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案件一般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破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不适宜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方式和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案件,应当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选任管理人的,可以随机选择出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并依次决定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管理人不适宜履行管理人职责时,第一、第二备选管理人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管理人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原则上不超过三件案件,已达到三件未结案件数的,本院可以暂停该管理人的选任,待未结案件不足三件时自动恢复选任资格。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向本院书面说明理由,本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回避决定书。

社会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适宜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向本院申请变更管理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适宜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十四条本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会同破产案件审判部门选任管理人的过程应记入笔录,全程留痕,归档备查。

三、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管理人职责及《承诺书》的内容,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廉洁高效,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随意更换团队人员导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次日起,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及相关事务,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

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受案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第十七条管理人履职期间应定期向本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当制作专项书面工作报告,详细陈述对应事项的事实、争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意见。

四、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